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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夏昊;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义务性法律规范是和允许性法律规范、授权性法律规范相区分的一种法律规范。它的逻辑算子包括“命令”和“禁止”,并且这两者是可以相互定义的,因此可以被归为和“允许”相对立的一种算子。特定国家的法律文本可以用不同的语言来表达这种逻辑算子。作为一种命令的义务性法律规范意味着:它们的权威意图它们的承受者用他的意志来代替承受者的意志作为承受者做行为的决定,并且用他的意志来代替承受者自己对做或不做行为进行慎思或推理。因此,规范权威就会对那些违反了义务性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定一定的法律制裁。这就意味着对一定行为规定了法律制裁的法律条文所表达的也是一种义务性法律规范。相反,从命令的接收者即规范的承受者的角度看,义务性法律规范是它们的承受者在它们可适用情形下做或不做它们所规定的行为的一种不容置辩的独立于内容的理由,不是一种定效理由而是一种起效理由,是一种排他性理由。无论从规范权威的角度还是从规范的承受者的角度看,义务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或社会关系都是受限制的,也就是说,法律权威只能就一些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来规定义务性法律规范,除此之外,不能或不应该规定义务性法律规范。
关键词:义务性法律规范;;命令;;行为理由;;作用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