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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作;
单位:中山大学哲学系;
摘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对自我的义务,但是对自我的义务面对着无法解释义务概念中强制性的困难。康德通过区分自我的两种不同视角来解决这个困难,并赋予对自我的义务以基础性地位。对自我的义务是形式的,它是具体的对自我的义务以及对他人的义务的前提。没有对自我的义务,就没有其他义务。康德的解决方式,既回应了安斯康姆否认存在着对自我义务的批评,又不需要预设达沃尔的第二人称的理由。然而,这种解决方式以先验观念论为基础,当代建构主义者没有预设先验观念论,但也没有给予这一义务以基础性的地位。
关键词:对自我的义务;;自我的两种视角;;安斯康姆;;第二人称的理由;;先验观念论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康德《伦理学讲义》的翻译与研究”(项目编号:22BZX078)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