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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长海;黄静怡;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AIGC著作权侵权主体认定须关注技术自主性和多方参与对侵权结果的共同作用,明确“人”在责任承担中的核心地位。将AIGC服务提供者前后端行为划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为侵权行为认定提供科学分类依据。然而,法律适用中,“避风港”规则仅能切断传播,不能为权利人提供实质性保护,“实质性相似+接触”因忽视技术生成的复杂性易致利益失衡;司法裁判中,细化的权利类型致权利吸收、遗漏或错判,责任分配不确定性增加。此外,技术监管与经济成本的限制使司法效果也难以实现。因此,引入利益平衡理念,以债权保护方法和绝对权保护方法构建AIGC服务提供者侵权认定的二元结构。通过多层次的侵权认定机制,结合动态“接触”的认定、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和责任豁免等措施,实现权利保护与技术发展的平衡。
关键词:AIGC服务提供者;;利益平衡;;侵权行为;;法律责任;;著作权
基金资助:中国政法大学2022年校级科研创新年度规划项目“跨境金融数据流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22ZFG82003);; 中国政法大学2020年科研创新年度规划项目“我国机构投资者功能定位与监管政策研究”(项目编号:20ZFG79002);;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反垄断法全过程实施模式研究”(项目号:23&ZD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