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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2025年第02期:论商业秘密民刑诉讼之间的衔接关系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刘铁光;

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民刑裁判之间的协调性、民刑诉讼对同一事实基于相同规则认定结果的互认以及基于不同规则认定结果的单向决定与重新认定是民刑交叉案件民刑诉讼之间的衔接准则。基于上述衔接准则,民刑诉讼对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认定,应遵循互否与互认的衔接关系;对商业秘密侵害行为的认定,应遵循基于不同认定规则“刑—民”之间肯定的单向决定、“民—刑”之间否定的单向决定、“刑—民”之间否定的重新认定、“民—刑”之间肯定的重新认定以及基于相同证明标准结果互认的衔接关系;对侵权损失和商业秘密许可费的认定应遵循基于不同规则“刑—民”之间的单向决定、“民—刑”之间的重新认定以及基于相同规则认定结果互认的衔接关系。商业秘密民刑诉讼之间并不存在必须进行先后选择的先决关系,鉴于司法效率的考量,仅在民刑诉讼并行未决的场合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其他情形民刑诉讼均无需中止。

关键词:商业秘密;;民刑诉讼;;商业秘密构成条件;;侵权损失或获利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知识产权民刑保护之法域冲突及其化解研究”(21BFX197)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