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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春晖;
单位:天津大学法学院;
摘要:知识产权与数据权益之客体均为信息,两种权利具有高度契合性,创新性并非数据权益成为知识产权的阻碍。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是主观利益分类,可共存于任何客体上,因此精神性人格权客体并非“精神利益”,而是与人之身份有关的各种信息。精神性人格权与知识产权中的标记相关权利高度近似,并有历史渊源。同时,现有概念的知识产权和商品化权均侧重财产权益,人格权又仅仅侧重精神权益,缺乏既统一客体又统括财产权益和精神权益的概念,信息权为适宜的选择。信息权概念优于无形财产权,后者无法统括精神权益,且将知识产权与无定形客体上的物权及财产性制度建构混为一谈。信息权与物权相对,将令民法学理论和民法典之形式理性更加完善。
关键词:信息权;;知识产权;;数据权益;;精神性人格权;;民事权利客体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项目编号:23ZDA077)之子课题五“推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