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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艳芳;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涉外定牌加工既不是被诉商标侵权行为,也不是商标侵权判断的一种独立类型,而是商标标志使用和被诉侵权行为的一种商业场景,其商标侵权判断应基于商标侵权构成的法律要件事实类型化,即在中国境内生产加工用于出口的商品,贴附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志。此类行为发生于涉外定牌加工还是其他商业场景,不影响行为本身的法律判断。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的判断应剔除不相关因素,回归商标侵权判断的本源:以商标权的地域性为据判断地域范围,以是否构成商标使用为判断核心,以在中国境内是否“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作为商标使用行为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法律标准;;政策标准;;商标使用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球知识产权治理面临的主要挑战和中国方案研究”(项目批准号:23ZDA1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