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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初萌;
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摘要:以危险控制力和损害原因力作为区分依据,网络平台版权注意义务包括消极的注意义务和积极的注意义务,体现为三种具体的类型:一是基于侵权信息明显程度的消极注意义务,二是基于平台运营方式所致较大侵权风险的消极注意义务,三是基于损害原因力的积极注意义务。算法推荐技术的运用虽未显著提升平台危险控制力,但基于拟态环境的塑造改变了平台与传播行为之间的损害原因力,故应当相应提升注意义务。内容过滤仅是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一个组成部分,且适用范围应有所限制;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应当从推送信息的选择、算法运作机理的设置和外部规则的引入三个维度来建构,从基于内容的注意义务转向基于技术的注意义务。
关键词:算法推荐;;注意义务;;版权过滤;;危险控制力;;损害原因力
基金资助:司法部2022年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产业视角下短视频版权保护体系研究”(22SFB3024);; 中央民族大学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计划“科技创新领域包容审慎监管研究”(2023QNTS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