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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细江;
单位: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院;
摘要:“以人为本”是人工智能的根本理念,我国著作权法的作者权模式一开始就注定恪守作者中心主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能脱离主客体不可置换的逻辑基础,当其通过“图灵测试”、符合独创性要求时,考虑法的安定性、伦理性及帕累托最优,将其作为作品保护成为最优选择,使用者是作者。它仍以现有作品法定类型为依据,权利内容、权利保护期限不变,标记是获得诉讼保护的前提。而人工智能数据输入和机器学习尽管会使用受保护的作品及其片段,但因这种使用是非表达性使用、非竞争性使用,能够产生新知并促进人类整体发展,属于合理使用。未来我国著作权法应增加“文本与数据挖掘”合理使用特别条款。
关键词:人工智能;;数据;;著作权;;合理使用
基金资助: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四五”规划2024年度一般课题“广州数据要素产权分置及其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2024GZQN23)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