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罗文燕;
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实质意义上的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备案审查中,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上位法规定主要有“不一致”和“相抵触”两种情形。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不一致”,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在调整同一对象的规范内容之间发生“偏离”。它可以分为符合上位法目的、原则的“不一致”和不利于上位法目的、原则实现的“不一致”两种情形。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相抵触”,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在调整同一对象的规范内容之间发生“背离”。它可以分为背离上位法的明文规定和背离上位法的目的、原则(隐性规定)两种情形。对探索性改革措施和创设性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审慎作出合法性判断。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上位法;;不一致;;相抵触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原理与技术研究”(18YJA820010)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