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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学刊2024年第02期:行政法上企业强制合规的反思与调整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王明喆;

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摘要:行政法上的强制合规是指法律给相关企业设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义务,并对拒不履行合规管理义务的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制度。强制合规与传统行政执法均采“命令—服从”模式,都是通过设定义务和科处处罚的方式迫使行为人遵守法律法规。企业合规的本意是通过不予处罚、减免处罚等方式为企业降低风险,同时通过企业的自我规制减轻行政机关负担。但强制合规为企业设定了新的义务、增加了新的风险,同时将行政机关重新推到前台,为其增加新的监管职责。因此,强制合规并不可取,强制合规应当向正向激励型合规转变。行政法上的合规制度应当坚持企业自我规制的基本理念,在辅助性原则和合作性原则的指引下,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权和主导地位。同时,应当完善对合规企业的正向激励措施,通过不予处罚、减免处罚或者给予奖励等激励措施诱导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

关键词:企业合规;;强制合规;;自我规制;;正向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