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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国飞;李树训;
单位: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域内外在气候变化司法应对的具体路径上存在差异,域外“权利本位”的气候变化应对路径并不适合我国国情。我国气候变化司法应对路径的确定,应通过诉讼标的理论对案件类型进行概念区分,并考虑我国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并行的诉讼构造以及环境公益诉讼“去实体化”的特质。在此基础上,可将气候变化诉讼案件区分为气候环境公共利益案件、涉气候变化案件两类,前者包括气候环境行政公益型诉讼、气候环境司法审查型诉讼,后者则涵盖侵权类诉讼、合同类诉讼及其他关涉私益的诉讼。
关键词:气候变化;环境公益诉讼;气候环境公共利益案件;涉气候变化案件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集体行动语境下气候责任互益性分配研究”(项目编号:24YJC82002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治理法律保障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CFX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