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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凡;龚向和;
单位: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据权利保障存在着明显的“重私法,轻公法”现象。在宪法层面上,数据权利保障应以国家义务为根本依托。数据权利的国家义务体系是由尊重义务、保护义务、给付义务所组成的递进式结构,其内容分别对应着预防国家侵犯数据权利、排除第三人侵犯数据权利以及数据权利实现的国家给付性救济三个层次。为了确保国家积极履行对数据权利的保障义务,既要建立起国家保障数据权利的内部纠错审查机制,也要发挥公众对国家保障数据权利的外部监督效能,还要不断强化国家保障数据权利的司法救济力度,从而形成多元化的国家义务履行监督机制。
关键词:数据权利;基本权利;国家义务;监督机制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数字化治理背景下社会救助权的法律保障研究”(项目编号:23BFX09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共同富裕宪法基础中特殊群体社会权保障研究”(项目编号:22BFX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