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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辞;
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酌定不起诉作为主要的审前出罪制度,其出罪效能尚未充分实现。主要原因在于,立法对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不够明确,制度适用又面临较为繁琐的内部审批程序。为激活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出罪效能,应明确制度适用对象为涉嫌轻微犯罪而非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将酌定不起诉的刑罚要件确定为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宣告刑,并通过合法性与合理性两个层次决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对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适用“积极起诉便宜原则”,对可能判处超过1年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适用“消极起诉便宜原则”。同时,赋予检察官酌定不起诉决策机制选择权,引导检察官联席会议回归咨询性功能。
关键词:酌定不起诉;公诉裁量;裁量出罪;程序出罪;起诉必要性
基金资助: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慎诉刑事政策下公诉模式转型研究”(项目编号:22BFX05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