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陈蕴哲;
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经过10余年的讨论,“金融消费者”的认定尚未形成共识。理论研究致力于形成具有固定边界的“金融消费者”概念,然而这一路径在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都未得到有效应用。概念认定路径与金融消费行为的特点与规制需求并不契合。在强势的金融监管的影响下,概念认定路径易将弱势群体地位的预设带入对个体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中,导致对个体金融消费者适用类似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并不利于对金融消费法律关系的规范。个体金融消费者的特征描述对金融消费行为的规范才具有实践意义,应当首先明确其金融消费合同的当事人地位,并在此基础上有条件地“补足”其交易能力。金融监管应当有限地介入金融消费法律关系,在公益维护的基础上强调民事责任对私主体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金融监管;概念认定;金融公平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适用中的国家利益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AFX01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