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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海娜;欧旭鸸;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竞业限制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的就业权,并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相关制度设计及其司法适用应当平衡好各方权益。立法的不完善和司法审查的宽松标准助长了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在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背景下,虽然我国不能移植美国最新的“全面禁止”规则,但可以借鉴美国审理竞业限制可执行性的司法经验,在竞业限制领域建立起较为严格的二重审查基准,并配套以预防“事实竞业限制”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商业秘密;;权益平衡
基金资助: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历史文化底蕴、本质内涵与时代使命研究”(23LLFXA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