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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2024年第03期: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保的程序控制与法律效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完善为中心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高圣平;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属于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取得营业利润即为题中应有之义。经营活动的展开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担保信贷也就不可避免,如此即不宜否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担保能力。不过,担保有危及集体财产安全和成员利益之风险,为防止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随意以集体财产提供担保,法律上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担保行为进行严格的程序控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保应经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章程可以规定由成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决定。担保决策机构的决议应以绝大多数决通过。未经担保决策机构决议的,担保合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发生效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所受损失由相对人与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予以分担。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保能力;;担保决策机构;;越权代表;;狭义无权代理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所有制法律实现机制研究”(项目号:22&ZD2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