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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屈然;
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私密信息不仅承载着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的人格利益,也承载着可被商业化利用的财产利益。《民法典》第993条“许可使用条款”中的“等”字措辞为私密信息的商业化利用提供了规范依据。除私人生活安宁外,对私密空间、私密部位和私密活动的商业化利用,本质上是对其所表达的私密信息的商业化利用。私密信息商业化利用会对隐私权制度、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和人格要素合理使用规则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应明确私密信息商业化利用的法律属性,调整私密且敏感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的限度标准和场景化应用规则,以实现现有立法与私密信息商业化的互动融合。
关键词:私密信息;;隐私权;;人格权;;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许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