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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时诚;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训练数据是创建和优化通用人工智能的关键生产要素,构建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训练数据权利制度,是促进训练数据流通共享和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训练数据在物理性质、生产方式和利用规律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实物要素的特点,这决定了训练数据的权利配置不宜照搬有体物的所有权,而应根据其自身的价值创造和实现原理构建数据权利。训练数据权利配置应立足于训练数据价值链中训练数据处理者与不同相对方的法律关系进行观察,在保障训练数据来源者的在先权利的基础上,训练数据处理者享有训练数据持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与共同处理者分享平行的训练数据权利,并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负有向训练数据需求者提供训练数据的义务,由此实现训练数据权利的模块化设计。
关键词:训练数据;;通用人工智能;;数据产权;;权利配置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法治化研究”(23&ZD155);;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数据权利配置的范式整合与关系建构研究”(2023M733859);;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创新项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