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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新潮;
单位: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河北学刊杂志社;
摘要:数据基础制度的完善,能有效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是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方面。数据对于企业主体的重要性愈发突出的同时也进一步要求企业数据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数据之上承载着多元主体的多重利益,将与数据相关的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作为企业数据权利限制构建的出发点,可以更具针对性地进行数据权利配置,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数据纠纷,也可以更好地促进数据利用、保障数据安全。由此着眼,对企业数据权利的限制应从三重维度予以考量,即保护个体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国家安全。从保护个体权益来看,主要体现为个人信息保护、在先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等。从维护公共利益来看,主要体现为禁止数据权利滥用、探索数据合理使用的限度以及公共数据的特殊限制等。从保障国家安全来看,主要体现为企业必须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的主体责任,以及企业数据跨境流动应该受到严格的监管等。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企业数据;;权利限制;;个体权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法治化研究”(23&ZD155);; 2024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智库项目“企业数据权利的理论基础与体系构建研究”(RC2024067)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