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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越瓯;侯学宾;
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大数据时代,为回应数字社会司法治理中产生的新问题和新需求,司法理论需要立足数字社会法治秩序的基本规律,实现变革与发展。就司法权性质而言,司法具有大数据决策和自动化决策的特征,并成为国家规制数据公共风险的工具,这是对传统司法权被动性、程序性和中立性的调试;就法院功能而言,法院同时具备数据生产者、数据控制者和数据治理者身份,这使得纠纷解决、公共政策形成等传统法院功能在大数据时代得到深化和拓展;就司法裁判模式而言,大数据时代的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已不再完全以国家法和因果关系为中心,司法责任的分配逻辑也发生变化。迈向大数据时代的司法具有鲜明的风险化解导向,本质上是预防型法治在司法领域的演绎,体现了风险泛在背景下司法对安全价值的重视。
关键词:司法理论;;司法权;;数字社会;;风险预防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6JJD82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