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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翔;洪涛;
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当前,私权保护、国家安全及产业发展是人工智能监管立法需要权衡的三大基本价值,不同权重对比下将会形成差异化的监管立场。综观国际实践,现有自愿型监管、严格型监管和回应型监管均有一定缺陷。立足于人工智能的不确定性、中国的产业发展与制度环境以及国际合作和竞争需求,我国的《人工智能法》应采用促进型立场——在价值立场上要提高产业发展的比重,实施包容性治理的策略。不同于回应型监管,促进型立场从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及监管手段三方面对《人工智能法》提出新的遵循。促进型立场的《人工智能法》宜定位为领域法,从数据与算法两个维度进行权利规定,并围绕追责主体、责任主体、追责原则、责任减免四方面厘定损害归责。
关键词:人工智能立法;;回应型监管;;促进型立场;;领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