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姜沣格;于海防;
单位: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烟台大学法学院;烟台大学数字法治研究中心;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智能水平、自主性等方面获得巨大提升,基于对其技术与人机关系特性以及法律问题成因的分析可以发现,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承继以往人工智能宏观、微观法律问题之外,又在技术层面、事实层面、价值层面产生大量新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规制应当确立局部替代人类、整体增强人类的价值理念,以监管机制为中心,分阶段采取强度不同的监管模式,并将人类价值观做技术嵌入。沿用《数据安全法》上的重要程度、危害程度作为人工智能分类分级的标准,建立分类分级机制以及技术标准机制。在此基础上,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流程,建立针对起始阶段的研发机制、针对中间阶段的应用机制以及针对最终阶段的责任机制,并配以强制责任保险与社会救助基金机制。
关键词:大语言模型;;生成式人工智能;;人机关系;;法律规制;;人工智能法
基金资助: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专项“网络格式缔约中意思表示真实性的保障研究”(24CFZJ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