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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立新;
单位: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违约责任一章只规定了违约定金,没有规定其他类型的定金。《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确认,定金还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具有不同的法律调整功能,需确认它们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对于定金的识别,不论约定的是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只要没有适用定金罚则的约定,都不是定金。对于定金类型的识别,交付了定金但没有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违约定金。对定金罚则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处理;一方根本违约,对方轻微违约的,不影响定金罚则的适用;部分违约,只要不构成根本违约,可以请求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不可抗力构成不履行债务适用定金罚则的正当抗辩。
关键词:违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司法解释解读
基金资助:北京市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重点研究项目“民法典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研究”(21FXA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