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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志红;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不动产与自然资源法研究中心;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特别性不是其宽泛意义上的特点或特殊性,而是该组织稳定且独一无二的标识性特征。其本质特别性可以被归纳为四个逐层拓展的方面:在功能上承载集体土地所有权,在职能上承担部分政府职能,在财产和成员上具有法定性和固有性,在设立上是先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被改造为特别法人。这些本质特别性是贯穿立法始终的底层逻辑,是凝聚立法共识的理论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系列特点和具体制度设计的决定性因素。
关键词: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特别法人;;集体所有;;特别性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所有制法律实现机制研究”(22&ZD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