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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洪彦;
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是困扰立法和司法的经典疑难问题。成员身份自治确认和法律认定在价值目标和价值理念、具体原则以及规范性质和表达等方面均有差异,不宜等同,应当在廓清两者内涵边界的基础上分别构建制度和规范体系。基于成员身份认定样态的复杂性和立法的天然滞后性,需要坚持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的相得益彰,以实现成员身份认定标准清晰的目标。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当以引起成员身份变动的法律事实为主线,分别围绕法定事实和意定事实展开成员身份取得和消灭的立法表达。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成员身份认定;;法理逻辑;;立法表达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落实集体所有权’的私法逻辑与实现路径研究”(22BFX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