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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标;
单位:浙江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抗战胜利后,浙江地方两级政府遵奉国民党中央政策,积极恢复和发展杭州市商会与同业公会组织,将之视为稳定经济与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国民政府1938年新修订的商会法及商会法施行细则,对商会或同业公会而言,其条文虽无权利和义务之名,却有权利与义务之实。1945—1949年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实现方式与实际内容两方面出现异化。国民党发动内战导致时局动荡,地方政府通过一系列临时措施与制度架构强化对商人团体的高度管控,是实现方式异化的两个主因;军款军需的无度索取,使商人套上了沉重的经济枷锁,加之“戡乱”致使商人领袖遭受滥施之刑罚,其实际的权利与义务无不逸出商会法与商会章程文本范畴,在具体内容上出现异化。此外,由于浙江地方政府高度遵奉国民党中央政令,又使得这种异化烙有相当程度的地方特色。
关键词:杭州市商会;同业公会;权利;义务;异化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近代杭州商会档案整理与研究”(21AZS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