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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晓辉;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摘要:在私法领域中,同意是一种义务、责任和风险的转移机制,具有改变人际规范状态的功能。一个公平的同意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各国立法普遍将知情同意作为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和侵权免责事由,但在现实中规范效果普遍不佳,原因在于意思自治理论主导的知情同意规则在复杂现代环境中已经很难发挥核心作用。规范发展重心已向建立公平同意所需要的制度环境和条件转移,建构公平条件的目标支持将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知情同意理解为一种准法律行为。以公平为导向的体系性解释,还将更好地处理同意与其他个人信息合法性基础的关系,并支持将规制机制的重心向行政监管和合规转移。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同意;;准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