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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振;
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摘要:权利能力指法律上的一种地位,赋予这种地位主要是为了解决平等问题。权利能力不是享有权利的前提,二者在概念上可以分离。抛开权利能力,我们可诉诸权利的利益论来直接辩护死者能以自身的名义而享有权利。有利益并不一定有权利,利益具有道德重要性才有可能推导出权利。死者拥有权利的基础在于人的生命的多样性,除了自然生命,人还有延伸生命和传记生命。正是因为它们的存在,死者才直接享有权利,其生前的诸多期待才能以法律权利的名义获得保护。
关键词:人格权;;尊严;;权利利益论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新兴权利论”(15FFX00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