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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海锋;
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处置是国家监察权的重要职能之一。在当下的国家监察权运行中,政务处分与移送审查起诉的标准存在模糊空间、监察权的运行程序具有封闭性,造成监察处置中以政务处分替代移送审查起诉的问题。《监察法》并未赋予监察机关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处理的裁量权,替代移送审查起诉的不当政务处分僭越检察权。为促进监察法治目标的实现,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宪法定位,建立政务处分检察监督制度,强化对监察处置权的监督与制约。具体包括,以选择性不起诉制度为基础,建构检察机关的预先核准制;结合检察权对监察调查的介入,建立依申请介入的事后监督机制,同时以监检职能管辖完善、监检衔接平台建立、职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细化与政务处分的公开说理等作为监督的保障。
关键词:监检衔接;;政务处分;;检察监督;;预先核准;;检察介入
基金资助:上海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9BFX0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7ZDA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