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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衍;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摘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过程性分工的权力结构模式下,监察委员会与检察机关关系的一般原则。互相配合以高效反腐为实践目标,而互相制约以人权保障为价值追求,二者虽有冲突,但在实践中呈现出动态平衡关系。在中国特色腐败治理已经取得压倒性胜利的当下,监检关系应由“配合型”向“制约配合型”转变,在坚守监察法治主义导向的前提下,确保监检关系满足过程性分工中的权力运行机理。“制约型”监检关系的建构,需要遵循法秩序统一、人权保障、准确追诉和政治性考量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重点关注对调查取证合法性和移送审查起诉裁量权等问题的制约。
关键词:国家监察权;;监检关系;;监察法治主义;;监察程序;;职务犯罪追诉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7ZDA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