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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薛亦飒;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首部基础性法律。虽然法律文本中有关司法的规定寥寥数笔,但这并非立法有意忽略,相反,司法以“事实上的造法者”身份嵌入在法律中,成为立法的主要依据之一。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司法功能的发挥与具体的场景密不可分,主要体现在政策执行、企业内部治理、政企纠纷场景中,分别发挥规则解释功能、规则续造功能、行政机关协同功能。司法的解释功能基础是司法判断,重点在于对弱式平等概念的厘清和界定。司法的续造和协同功能基础是司法技术,关键在于设置激励机制。只有认真对待、持续优化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的司法功能,而非将法律解读为摆脱了司法束缚的纯粹“宣誓性法”,进而认识到规则中隐含的约束性、激励性和可操作性要素,方能避免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实施过程中落入条款空泛、缺乏实操的窠臼。
关键词:民营经济促进法;;实质平等;;价值判断;;司法功能;;司法技术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型对外开放的法律体系构建研究”(22&ZD204);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公司法制度竞争视野下股权结构变革研究”(21BFX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