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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25年第04期:违反兴奋剂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运动员疏忽之认定——以国际体育仲裁院Mikael Ymer案件为例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郭树理;杨欣婷;

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在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兴奋剂案件中,运动员一般会主张自己不存在导致违规结果的疏忽。但由于缺少具体条文规定,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对于运动员疏忽认定的标准没有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不公平现象产生。为解决这一问题,仲裁庭应先确定运动员主观上是故意或是重大疏忽,抑或是普通疏忽(一般疏忽和轻微疏忽),并应当根据运动员3次错过检查和/或行踪信息填报失败的顺序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即无一般疏忽、无轻微疏忽以及无疏忽标准。此外,应分别独立评价辅助人员和运动员的疏忽。若确定是辅助人员独立的疏忽导致运动员未能接受赛外检查,而运动员实际上不存在疏忽,则该运动员不应被认定为违反反兴奋剂规则。最后,应当明确影响禁赛期限的因素只能是运动员的疏忽程度,但认定运动员疏忽程度较轻的考虑因素可以包括运动员被纳入国际注册检查库的时间较短、已穷尽一切手段以及突发情况等。

关键词:行踪规则;;疏忽;;体育仲裁;;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各国反兴奋剂立法之体系模式与制度构造比较研究”(项目编号:23BTY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