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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文华;姚津笙;
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摘要:数字时代,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与企业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扩张趋势。这一趋势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决心,但也使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界限不清的痼疾进一步显露,需要刑法在适用过程中进行适当的限缩。现有研究多聚焦于对行为、结果等构成要件要素的限缩,忽视了作为对象要素的商业秘密本身的功能和作用,导致实践中刑法规制更多地只能以罪量标准进行界分。刑法加强对商业秘密的实质认定,有助于明确侵犯商业秘密刑法与前置法规制之间“质”的差异。以企业数据这一数字时代的新型商业秘密为视角,刑法需要坚持动态思维,以其具有合法性、不存在权属争议为前提,认定其“三性”时,仍须强调其实质创造性、更关注基于竞争优势的商业价值、避免将可控性误认为保密措施的合理性。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企业数据;;竞争优势;;实质性创造;;商业价值
基金资助:北京市法学会2024年市级法学研究课题“企业数据权益研究”[BLS(2024)B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