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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姬艳涛;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摘要:为厘清公安机关在专门教育制度中的功能定位,基于国家监护制度的理论溯源、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二元分立的制度考察以及保护性处遇的法律性质界定,认为公安机关应定位为强制性准入的启动主体、评估审核的复合决定主体以及矫治执行的参与主体。为更好地发挥公安机关在专门教育制度中的功能作用,建议通过消除专门教育启动程序中的盲点、断点和堵点来完善公安机关送教启动的适用,通过优化专门教育决定中审查判断标准、决定裁量规则和评估决定流程来推动公安机关送教决定权的适用,通过细化专门教育执行程序中的责任意识重塑、责任能力提升和责任承担的动态调整来加强公安机关矫治执行权的适用。
关键词:专门教育;;处遇机制;;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专门学校
基金资助:新疆法学会2023年度重大委托项目“新疆边境安全与发展问题研究”(FXH2023W02);; 新疆法学会2024年度法学研究重点课题“反恐维稳法治化常态化背景下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与实践研究”(FXH2024Z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