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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仲羊;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在侦查中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相应存在两条治理路径。以欧盟为代表的个人信息权路径将人脸识别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奉行使用逻辑,呈现全程保护、弱化保护、场景保护的特征。以美国为代表的隐私权路径将人脸识别信息作为隐私,奉行禁止逻辑,呈现前端保护、强化保护、定性保护的特征。近年来,个人信息权路径与隐私权路径之间出现了融合趋势,形成“个人信息权—隐私权”的层级性权利体系。然而,我国既有规范并未因应“个人信息权—隐私权”的发展趋势,未能打造“前松后紧”“强弱相间”“刚柔并济”的人脸识别治理格局。因此,一方面,在侦查中确立个人信息权,建立人脸识别全流程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为人脸信息采集行为设置宽缓的程序;另一方面,严格规制人脸识别中识别、使用等行为,建立人工复审机制,赋予当事人与人脸识别隐私相关的程序性权利。
关键词:刑事侦查;;人脸识别;;隐私权;;个人信息权
基金资助:2024年度西南政法大学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校级专项研究项目“智慧型城市建设中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2024XZXX-19);; 2024年度重庆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人工智能时代刑事司法中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路径研究”(KJQN2024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