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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治胜;杨建庭;
单位: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对于依事实成立、而不是依法成立的中国传统合伙制商号,在利用一些现代经济学相关理论、概念进行解释时需要格外注意。透过晋商合同文书研究清代晋商合伙制,须注意三个主要问题:第一,合伙资本是合伙商号而非合伙人的资本,讨论范畴应围绕“正本”展开,其不仅包括货币资本,也应包含实物形态、劳动形态的资本类型,只要符合共享利润、共担责任的原则即可。第二,传统合伙制商号中的“股俸”,既有统计意义上的评估作价含义,也蕴含着丰富的人文内涵,因此不应只关注其中资本与收益的问题。第三,传统合伙制商号中的经营方式是多元化的,可以从出资人或经营者的视角分别对其进行区分与界定,史料中的相关概念并不等于学理上的概念。整体而言,以晋商“股俸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合伙制,表现出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的“人本主义”特征。
关键词:晋商;;合伙资本;;股俸制;;经营方式;;人本主义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冷门绝学研究专项学者个人项目“中国北部边疆民间商业文书的整理;; 释读与研究(1636—1956)”(批准号:21VJXG004);;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明清以来我国传统工商业账簿史料整理与研究(1500—1949)”(批准号:21&ZD078);; 山西省哲学社科规划重大课题“山西营商文化历史考察与营商环境建设研究”(批准号:2024ZD010)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