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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文靖;吴志良;
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摘要:生态系统对人类之服务功能逐步被发掘,其功用性使得其成为人类社会中的一种资源性利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利益化,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目标趋于重合,符合人类对共同善的利益追求。为了发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最大功用,应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纳入法律利益范畴予以规制。生态系统服务利益的法定化需要借助法律权利为载体,并引入或制定相应的义务、权力、责任来充实,以形成以生态系统服务利益为核心的法律概念体系。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作为新兴法律概念必须通过法律规范予以固定,这需要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重新理解,或创设新的法律规范,建构起“权利-义务-责任”的结构体系,从而实现整个法律体系的融贯与流变。
关键词:生态系统服务;;法律利益;;新兴权利;;《民法典》第1235条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民事救济机制研究”(23BFX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