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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绍均;汪肇东;
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负有环境资源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生效的行政决定怠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无果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检察行政公益诉讼虽“于法有据”,但司法实践案例中呈现出的“诉讼的耗时性与环境公益保护的紧迫性存在冲突”“检察机关的胜诉对生效行政决定的执行仅有间接影响”以及“挤占虚耗司法资源”等问题却一再表明,对“怠于申请非诉执行的行为”不加区分地提起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欠缺合理性。“环境执法非诉执行类”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泛化适用,既是对检察机关“全链条式”监督理念的误用,也是对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有限监督原则”的违背,还与行政诉讼之“诉的利益理论”存在冲突,建议将“环境执法非诉执行类”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区分为履行职责类诉讼与确认违法类诉讼,对于前者国家可通过立法直接赋予检察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权的方式予以“赋权替代”,对于后者检察机关可通过提起确认违法类诉讼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管部门怠于履职行为的违法性予以“宣示”,实现“环境执法非诉执行类”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分构造。
关键词:环境执法;;非诉执行;;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强制执行申请权
基金资助:重庆市社科规划办哲学社会科学法学专项一般项目“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研究”(2023FX23);;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生命共同体理念下自然资源一体化治理研究”(2024CDJSKPT06);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环境罚款处罚的修复性易科制度研究”(2023CDJSKJJ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