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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婉婷;
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被羁押人通信权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规避”的问题之一。当前,被羁押人通信权相关规定较为分散且缺乏制度配合,在审查主体、检查方式等方面存在制度疏漏,无法有效回应权利主体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障需求。完善被羁押人通信权保障体系,需要将被羁押人通信权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公民通信权”保护框架下,对刑事诉讼领域通信制度进行合宪性调控,以破解通信主体不明、检查权力扩张、辩护利益受损等问题。合宪性调控以“三阶层”审查逻辑展开,先明确被羁押人通信权保护范围,对特殊犯罪案件和普通犯罪案件适用“二元审查模式”,在此基础上将通信检查权拆分为“拆开信件”和“阅览文字内容”两项权力,以实现公共利益与被羁押人通信利益的并重。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第39条;;被羁押人通信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检查;;合宪性调控
基金资助:上海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第二轮)2024年度创新项目“刑事诉讼‘第四范式’的本土资源与修法镜鉴”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