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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元捷;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在比较法上存在多种模式,上网的范围、对象和方式取决于本土化的利益衡量,具体利益衡量又取决于对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功能的定位。“功能—模式”的逻辑框架下,典型的有法源功能下的美国全面上网模式、示范功能下的德国有限上网模式和监督功能下的韩国全面上网模式。相较而言,我国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承担了多重功能,在借助“全面上网”实现“全面公开”的宏观追求下,网上公开的范围大、限制少、职权强。然而,过度偏重形式上的全面性,忽略制度内的利益平衡,最终将有损公开背后更为根本的价值。结合当前实践与比较法经验,我国的制度目标应从追求全面上网转向实现公开功能,区分对待裁判文书上网的示范功能与监督功能,并以具体功能为中心构建网上公开与线下公开协同、不特定公开与特定公开配合、依职权与依申请并行的裁判文书公开体系。
关键词: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司法公开;;上网模式;;全面上网;;有限上网
基金资助:202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实体与程序交互视角下的证明责任减轻研究”(项目编号:23CFX013);; 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中青年项目“民事纠纷解决新形势下的无庭审判研究”(项目编号:19SFB3021)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