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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桂生;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间的论争至今仍余热未消乃至“伪冷实热”,然而,这场论争存在概念误用、标签滥用和疏于考证历史之弊。解释与涵摄、判断是不能混同的三个概念。犯罪论上也不宜简单地贴上“形式”“实质”的标签。加上“实质”拥有“立法论之实质”与“司法论之实质”的不同含义,这种标签滥用造成了诸多误解。沿用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术语,并承认文义解释较之于目的解释的优先性,将明显减轻争论所造成的误解。争论之误会走向扩大的另一原因在于不重史事之考察。对20世纪学说史的梳理,既能使前述两个弊端进一步明晰化,亦有助于确认争论所具有的有限意义:形式解释论在面对文义的边缘地带时尺度稍严,且其对犯罪手段与新古典体系之修正的考虑,使其异于实质解释论,并初步具有了20世纪下半叶人的不法论的部分形式。
关键词:形式解释论;;实质解释论;;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人的不法论
基金资助:教育部留学归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刑法中抽象危险的法理研究”(项目编号:2015010999)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