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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樊传明;
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陪审制在其良好状态下,不仅以富有民主意蕴的方式裁决个案,而且将诉讼作为制度入口,让民众以具有约束力的方式参与某些议题的公共治理。按照协商式理念完善和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在司法场域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路径。首先,应当由相当数量的陪审员组成决策小团体,其成员具有典型性意义上的代表性,接近“普遍听众”角色,引入多样化的决策智识资源。其次,注重投票表决前的论辩与评议过程,让相应的规则设置满足正当性要求,程序法和证据法致力于塑造“理想言谈情境”。最后,强调表决规则的高度一致性,寻求具有最大可接受性的方案。人民陪审制的规范文本和运行实践表明了与协商式民主理念的总体契合性,但也显示出诸多偏离。应当尊重既有立法,考量司法实践可行性,按照协商式民主理念调整人民陪审制的适用。
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协商式民主;;陪审制;;大合议庭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人民陪审员参审事实问题的证据裁判规则研究”(项目编号:18CFX037)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