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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昊泽;
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规制性与救济性的缺乏,反映出保险说明义务立法目标与实践效果的反差。先行研究由解释论到立法论的过渡、司法观点从实质标准向证据标准的转变,暴露出既往观点与法律体系的割裂、对保险销售实践的忽略。系统论法学从规范性预期稳定功能理解法律,在保险再生产过程中探明销售,将保险说明义务问题定位于法律系统与保险系统的耦合结构。保险说明义务的困境源于其兼具规制、救济功能的立法模式:功能性瘫痪与过度社会化接连出现;规范运作具有模糊性;立法存在时间性漏洞。保险说明义务的进路不在于自身的完善,而应立足于保险法实现规范的分化整合。这要求将保险说明义务的规制功能分出至保险业法,以适合性原则保障投保人意思自治,将保险销售行为规制建构为“反身法”,同时在保险合同法项下整合保险说明义务的“要件—效力”程式,依缔约过失法理重塑救济效果。
关键词:社会系统论;;反身法;;保险法修改;;保险销售制度;;规制;;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