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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诗;
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在我国刑法适用中的关系与发展方向,宜从方法论对话、经验观察、本土考察三方面逐层探讨。法教义学认为应通过利益衡量综合考虑相关后果来解决冲突,社科法学则主张应由单一的社会后果出发来裁判案件,两者均有独立的司法适用价值。各国的刑法适用都以法教义学为主,但社科法学的适用空间有别,对比德美两国法律发展史可知,这种差别主要受到法教义学的依赖程度、司法文化、理论流派等因素的影响;比较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在疑难案件中的不同解决方案,可明确各自的优势和缺陷。我国存在适用社科法学的现实条件,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在司法实践中完全可能共存;现阶段仍应提高法教义学的体系化适用,但要警惕还原论,同时合理推进常情常理、政策需求、成本收益分析等在司法实践中的谨慎适用。
关键词:刑法适用;;法教义学;;社科法学;;方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