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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太平;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可能对言论自由和竞争自由产生负面影响,需要对其进行限制以平衡商标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尽管狭义的商标侵权构成、专门的权利限制制度和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均可以限制商标权,但商标侵权抗辩事由相对而言更易确定。大多数混淆侵权的抗辩事由可以适用于驰名商标淡化侵权,但具体适用时会有不同表现。鉴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更高的强度和不确定性,有必要结合列举具体情形的列举式立法和正当理由的概括式立法规定驰名商标淡化侵权的特有抗辩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制度存在性质和定位不明确的结构性制度缺陷,应先从整体框架上理顺我国驰名商标制度,明确独立的驰名商标淡化侵权构成制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淡化侵权的抗辩事由,尤其要规定驰名商标淡化侵权特有的抗辩事由。
关键词:驰名商标;;淡化侵权;;抗辩事由;;正当理由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品牌学视角下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1CFX079)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