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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富鹏;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条整体进入了法典,其并非民法基本原则,也不是单纯的道德规范或公共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生成于民法之外的价值素材,经截取和转化后可以进入民法体系,以弥补民法基本原则的缺漏。“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价值观经范围上的截取和转化,可以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本原则规定的缺憾;“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价值观可以发挥价值沟通功能,以保障基本原则的内涵能够与时俱进;“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价值观需要在程度上进行必要截取方可进入民法体系,从而发挥价值权衡和行为指引功能。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法官价值判断之元价值,可以作为多种价值取向的择取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必须结合法律解释、漏洞填补、法律修正等方法论路径。在裁判文书中,不同层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分别作为裁判依据、裁判理由或发挥单纯的司法教化功能。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值素材;;民法体系;;民事裁判
基金资助: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民商事立法及司法解释优化研究”(项目编号:24VRC054)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