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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利明;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民商法以不溯及为原则、以溯及为例外。《公司法》第88条引发了民商法溯及力的理论争议。溯及力并非纯粹公法领域的问题,民商法在例外情形下也具有溯及力,但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和法秩序统一为宗旨。民商法应当采纳重大公益溯及规则、有利溯及规则、空白溯及规则,但这些规则的适用应当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且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在例外溯及的情形下,必须妥善处理好与法律漏洞填补方法的关系,法律漏洞填补方法应当具有优先适用性。在适用民商法的溯及力规则时,应坚持既判力优先于溯及力的规则。
关键词:溯及力;;重大公益;;有利溯及;;空白溯及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民法典实施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3&ZD152)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