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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澍;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当前,网络暴力犯罪案件的证据调取存在“滞后”困境,网络暴力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方式越来越多样、科技化水平越来越高,相关证据大多涉及网络平台运营数据和个人隐私信息等,需要网络平台提前固定证据,并配合证据调取。因此,应当明确网络暴力犯罪案件“证据协同供给模式”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义务,在网络平台的协助与配合下逐步走出证据调取的“滞后”困境,强调平台同步留存、固定相关证据的义务。网络暴力犯罪案件证据协同供给模式的立体化建构,不能只关注证据调取一环的制度设计,而是需要立体化地推进,形成规范体系,其中包括细化网络平台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责任,规范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调取网络平台数据响应等级,实现由“点”到“面”的网络暴力犯罪证据收集,明确公益诉讼证据调取的权力配置及运行。
关键词:网络暴力;;证据调取;;协同供给;;网络平台;;平台责任
基金资助: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青年项目“互联网企业数据刑事合规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4KYQN030)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