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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辉;
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ESG已成为评判现代企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标尺。ESG的中国实践提出了从法治维度对其进行体系化阐释与构造的总体性命题。区别于企业社会责任,ESG进入法治框架的方式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被动守法守规,而是以主动性为特征的综合治理。因此,由多元多层制度体系凝聚而成的主动性法,成为适配ESG机制的典型法律形态。究其根本,ESG法律治理既是法律范畴之内的制度命题,又是超越了法律界限的治理命题,遵循着以企业ESG实践为中心的分类治理逻辑和以体系化为导向的治理逻辑。ESG法律治理的体系化构造,既要围绕监管、助推和增益多重功能锚定公私融合的法律治理路径,也要深化拓展横跨多部门法、多知识体系、多工具类型的制度体系,还要以主动性法为支点创新相关的法律调整机制。
关键词:ESG;;法律治理;;可持续责任;;主动性法;;法律调整机制
基金资助: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生命共同体理念下自然资源一体化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023CDJSKPT05);;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研究”(项目编号:25SKJD018);;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青山公益专项基金“生态环境法典中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条款群设计研究”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