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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洹民;
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个人直接参与数据交易并分享数据红利,是打造可信数据空间,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个人数据具有财产属性,且是个人“线上劳动”的结果,数据财产权理论与数字劳动理论共同构成个人分享数据红利的理论基础。当前数字经济以数据运营者为中心,数字经济治理应改变这一商业结构,建立“个人数据账户+数据交易所”的可信交易模式。《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数据可携权是建立个人数据账户的行权基础。个人数据账户制度既可使得个人直接从数据交易中获益,又可促进可信数据流通,增加市场上的优质数据供给。个人数据账户制度的顺利实施有赖新型数据基础设施的支持。数据交易所应成为个人数据账户支持机构,注重强化对个人数据账户的安全管理,整合互联网与地方性数据资源,并提升个人数据账号质量。当发生数据泄露、数据传输故障等纠纷时,数据交易所应根据过错程度对个人数据账户持有者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关键词:数据红利共享;;可信数据空间;;数据可携权;;个人数据账户;;数据交易所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法治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4&ZD135)的研究成果